全许办[2003]33号
关于对部分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和助力车产品
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产品审查部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切实抓好重要工业产品的产品质量,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商总局锅炉局,现将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自行车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安排如下:
1.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中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和叉车产品转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其他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手拉葫芦、带式输送机、起重滑车、油压千斤顶、车库用油压千斤顶、调度绞车和建筑卷扬机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2.普通自行车和特殊用自行车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继续对助力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3.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依法做好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及上报材料的汇总工作。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