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比对试验方案
项目名称: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组织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实施机构: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提出日期:2011年4月
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方案
五、工作小组组成: 1.计划负责人姓名: 张尼尼/孙环宝 2.技术专家姓名:叶基隆、 唐玲玲、周俊文 3.统计专家姓名:顾伟强、叶基隆 4.计划联络人姓名: 张尼尼、孙环宝 联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C260 联系电话/手机:021-67792923、021-67792924、13601616099 传真:021-67792925 E-mail:sunhb918@163.com、happyloach@163.com |
附件1-1
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检验机构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计划 |
授权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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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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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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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所在法人实验室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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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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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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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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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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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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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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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的测试/测量项目的认证/认可状态 |
已获计量认证 |
已获实验室认可 |
未获认证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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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检验机构应独立地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测试;注意本次验证比对计划的保密性,请勿向其它参加比对的检验机构询问或通告本检验机构的测试结果。 2. 能力验证活动严禁分包; 3. 在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中,出于对检验机构保密需要,均以检验机构的参加代码表述; 4. 验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都应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检验机构不得无故退出本次能力验证计划; 5. 请及时传真并邮寄原件至能力验证的实施机构(FAX:021-6779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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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样品接收确认单
编号:
计 划 名 称 |
验配眼镜产品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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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机 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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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机 构 |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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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传 真 |
021-67792924/021-67792925 |
联 系 人 |
张尼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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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送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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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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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送 状 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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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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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检验机构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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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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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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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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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样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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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机构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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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被测样品状态是否良好: 是□ 否 □ 接收的样品编号及数量: 如需要,对接收状态的详细说明:
接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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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请及时填写本表格,并传真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传真:021-6779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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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样品发送通知
为确保本次能力验证比对计划的进程,请贵检验机构将样品于 2011 年 月 日前送至下列检验机构并电话确认样品是否收到:
检验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本次能力验证比对的样品已于 2011 年 月 日 午 发出。
发出时,被测物品状态是否良好: 是 □ 否 □
如有问题,请详细描述:
运输方式和单位: .
运输单据号码: 查询电话: .
发送机构名称: .
发送机构联系人: 电 话: .
附件1-4
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检测数据
检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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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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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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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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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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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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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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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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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标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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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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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量 数 据 (一) |
测量项目 |
测定值 |
扩展不确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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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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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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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量 数 据 (二) |
测量项目 |
右镜片 |
左镜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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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镜顶焦度(m-1) |
主子午面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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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子午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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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镜顶焦度(m-1) |
主子午面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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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子午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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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扩展不确定度的置信水平(包含概率)采用95%,如不一致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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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测量数据(一)的原始记录应随本报表报出,原始记录可包含多次重复测量的数据。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检验机构公章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附件1-5
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结果判定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测结果 |
单项判别 |
1 |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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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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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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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参数: |
附件1-6
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结果不确定度报告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数学模型
2. 不确定度来源分析
3. 各不确定度分量的说明和判定
4. 各不确定度分量计算
5. 合成不确定度
6. 扩展不确定度
7. 结果不确定度的表达
附件2
统计方法
提供给检测机构的检测物品之间的所有差别已降至最小,因此结果的变异性主要有两个来源: 检测机构间的变异(包括测量方法间的变动)和检测机构内部的变异。
为了评定检测机构间和检测机构内这两种变异性,检测机构必须进行多于一次(如两次)的相同检测。
本次验证计划由于时间和其他因素不可能获得用样品对来实现的结果对,即只能获得单一样品的单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区分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变异。我们将通过检测机构间的变异来评价检测机构的结果和提供反馈。
本次验证计划中,假设分析的结果服从正态分布。
完成了数据准备,就可以用总计统计量来描述结果。本次综合的统计量包括:结果数、中位值、标准四分位数间距( IQR )、稳健的变异系数(CV )、最小值、最大值和极差。
其中最重要的统计量是中位值和标准化IQR ──它们是数据集中和分散的量度,与平
均值和标准偏差相似。使用中位值和标准化IQR 是因为它们是稳健的统计量,即它们不受数据中离群值的影响。
结果数是从一个特定检测中得到的结果总数,符号为N。
中位值是一组数据的中间值,即有一半的结果高于它,一半的结果低于它。如果N 是奇数,那么中位值是一个单一的中心值 。如果N 是偶数,那么中位值是两个中心值的平均值。
1. 按n E 值评定
按下式计算n E 值:
E n=
式中:xLAB -检测机构的测量结果;
xREF-被测物品的参考值;
U LAB -检测机构获得认可的能力的扩展不确定度;参加者结果的不确定度;
U REF -参考值的不确定度。
ULab 和UREF 的置信水平为95%。
若∣E n∣≤1,则判定检测机构的结果为满意,否则判定为不满意。
利用En 值评定测量结果是测量审核结果评定的基本方式,但前提是必须正确评定该检测机构对该项测量的不确定度。如果检测机构不能正确评定其测量不确定度,则无法使用该方法。
2. 按专业标准方法规定评定
在E n 值无法评判时,考虑相应专业标准规定了测试结果允许差,可按标准规定
评定。
按下式计算Z 值:
Z=
式中: xLAB -检测机构的测量结果;
xREF -被测物品的参考值;
Δ-标准中规定的允许差。
标准中规定的允许差可以采用GB13511-1999标准中判定指标位数的1/3~1/2。
若:|Z| ≤2 满意结果
2<|Z| <3 有问题
|Z| ≥3 不满意或离群
有时,某些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在能力验证计划中为离群结果,但可能仍在其相关标准规定的允差范围之内,鉴于此,利用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来对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判定时,通常不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而是使用“满意/不满意”或“离群”的概念。
附件3
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作业指导书
为保证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贵检测机构遵循以下作业指导书:
一、样品接收、保存及使用:
1. 接到样品后,首先填写“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样品接收确认单”(以下简称:样品样品确认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传真给实施机构(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接收样品时,请务必做好相应检查和记录工作,如发现有包装破损、变形等情况时,请立即与发送机构(见发送单)联系并通知实施机构,以确定下一步的处理方式。
2. 检测时,应保证样品不变形、不受磨损。检测完成后,应按实施机构的要求将样品转寄给指定的下一家检测机构。为保证寄送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检测机构应将样品放置在专用镜盒中,防止被压变形,并选择安全可靠的速递公司(如EMS等)。
二、样品和机构编号
1. 样品编号(唯一性标识)标记在验配眼镜架的镜腿上,收到样品后请确认并将其填写在样品确认单上。当实施机构收到样品确认单后,直接将实验室编号发送给检测机构。
三、检测方法和判别条款:
(1)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GB 13511-1999《配装眼镜》5.3.1、6.3、6.4
(2)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 13511-1999《配装眼镜》5.4.1、6.3、6.4
(3)主子午面球镜、柱镜顶焦度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5.1.2.1、6.1
任何对标准方法的更改和偏离,都应在《结果报告单》中详细描述。
四、数据处理及结果上报:
1. 检测结果有效位数按产品标准规定的保留,不允许使用“<”或“>”表示;
2. 应认真填写“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检测数据”和“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结果判定”表,此表为检测机构报出结果的确认单。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将上述表单盖章后以EMS方式寄回实施机构,随表还应将对应的原始记录也一并附上。
五、质疑途径
在检测过程中,如遇到可疑现象或疑问等,可与实施机构联系,其它非技术性问题可联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六、防止串通数据的规定
检测机构应本着认真、负责、真实、提高的原则,组织好本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严禁各参加检测机构间相互问询检测结果,如个别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数据,可能致使串通检测机构结果错误或误导。串通检测机构一旦查实,即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处理。
七、结果统计和资料上报
根据相关统计方法,本次比对试验评价方法采用E值和Z值法二种,估计统计情况,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确定最终采用的评估方法。
各参加比对的检测机构,应上报“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检验机构信息表”、“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样品接收确认单”、“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检测数据”、“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结果判定表”和“2011年验配眼镜产品能力验证比对结果不确定度报告”(不确定度报告应至少应包括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垂直互差项目)
八、时间安排:
各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日起2日内完成检测活动并将样品寄给实施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在10日完成上报资料,寄回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检验机构须严格按进度开展检验工作,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比对工作,将在结果总结报告中通报批评该检验机构。
九、保密声明:
此次比对试验活动,实施机构将对各参加检测机构的相关信息保密;在结果总结报告中各检测机构均以代码表示,所有信息发布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安排。
十、联系方式: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C260
邮编:201620
联系人及电话:张尼尼 021-67792924
联系人及电话:孙环宝 021-67792923
传真:021-67792925
E-mail:sunhb918@163.com、happyloach@163.com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1年4月10日
参加验配眼镜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检测机构名单
(1)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C区二层
邮政编码:201620
电 话:021-67792921、67792923、62379548
传 真:021-67792925、67792922、62379399
联 系 人:张仁康、孙环宝、张尼尼
(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010-84623811
传 真:010-84654179
联 系 人:毕永金
(3)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2303193
传 真:0451-82304368
联 系 人:韩 威
(4)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2318953
传 真:0451-82314447
联 系 人:陈丽霞
(5)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 话:0431-85374714
传 真:0431-85374707
联 系 人:孙 平
(6)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024-25898777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苏锡辉
(7)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116021
电 话:0411-84643675
传 真:0411-84603289
联 系 人:王春燕
(8)辽宁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九号
邮政编码:110004
电 话:024-23921421,23921038
传 真:024-23890662
联 系 人:黄涛
(9)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34550,83010922
传 真:0311-3010654
联 系 人:田旭、秦万宝
(10)河北省计量科学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8606634
传 真:0311-88606626
联 系 人:张瑞林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技术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31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吴轶鸥
(12)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0351-7243604
传 真:0351-7243704
联 系 人:常崇佐、傅平
(13)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邮政编码:710048
电 话:029-82214559
传 真:029-82214585
联 系 人:秦 宇
(14)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827577
传 真:0931-8736514
联 系 人:杨晓銘
(15)甘肃省精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
邮政编码:730070
电 话:0931-7756762
传 真:0931-7756763
联 系 人:萧懿群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0991-2817436
传 真:0991-2817436
联 系 人:李 明、李 静
(17)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0371-63318931
传 真:0371-63318985
联 系 人:杨长军
(18)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82966533
传 真:0531-82964412
联 系 人:谭少华
(19)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55
传 真:0531-88118790
联 系 人:丛 林
(20)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李山东路19号
邮政编码:266061
电 话:0532-88918006,88918007
传 真:0532-88918007
联 系 人:邹亚雄、陈占开
(21)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33号
邮政编码:230051
电 话:0551-3356268
传 真:0551-3356272,7132018
联 系 人:高 薇
(22)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
邮政编码:246001
电 话:0556-5365043
传 真:0556-8712026
联 系 人:胡忠新、杨翠莲
(23)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868号
邮政编码:236013
电 话:0558-2221801,2221809
传 真:0558-2221801
联 系 人:林森
(24)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425号
邮政编码:233010
电 话:0552-4915602,13855283429
传 真:0552-4078558
联 系 人:贾平
(25)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中江桥南端西侧
邮政编码:241002
电 话:0553-4817365
传 真:0553-4815493
联 系 人:查为民
(26)湖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胡路3号
邮政编码:430071
电 话:027-87813411
传 真:027-87813411
联 系 人:朱宝玉
(27)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70号
邮政编码:430015
电 话:027-85795691
传 真:027-85795691
联 系 人:余永良
(28)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5535680,5535641
传 真:0731-5557071
联 系 人:成益民
(29)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5号
邮政编码:410014
电 话:0731-5687635
传 真:0731-5581751
联 系 人:晏政权
(30)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84470278,84470282
传 真:025-84470278,84470282
联 系 人:汪东华、戴京生
(31) 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丹阳)
地 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四纬路北侧
邮政编码:212300
电 话:0511-86985058,86985008
传 真:0511-86985058,86985158
联 系 人:王本平、戴亚东、潘惠玉
(32)西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西藏拉萨市民族北路9号
邮政编码:850000
电 话:0891-6819136
传 真:0891-6819136
联 系 人:旺 梅
(33)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6180
传 真:0571-85026180
联 系 人:王文兴
(3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地 址:杭州市德胜路98号
邮政编码:310004
电 话:0571-85374918,85366483
传 真:0571-85372618,85374918
联 系 人:郑虹
(35)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399号
邮政编码:318000
电 话:0576-88320098
传 真:0576-88320911
联 系 人:陈孟荣
(36)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南路质检大楼
邮政编码:325001
电 话:0577-88915876
传 真:0577-88915183
联 系 人:余建明
(37)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86642917,86263682
传 真:028-86261631
联 系 人:文永勤
(38)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16号
邮政编码:610041
电 话:028-85198407,85197746
传 真:028-85189854
联 系 人:向 旭
(39)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952724,67951366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 立
(40)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0871-5113192
传 真:0871-5192456
联 系 人:曾光琪
(41)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41875
传 真:0771-5860161
联 系 人:周伟邦
(42)广东省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仁路11号
邮政编码:510030
电 话:020-83362159
传 真:020-83332502
联 系 人:周伦彬
(43)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民治街道办民康路北
邮政编码:518109
电 话:0755-27528868
传 真:0755-27528707
联 系 人:张金芝
(44)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邮政编码:350003
电 话:0591-87842840
传 真:0591-87818204
联 系 人:王藴可
(45)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
邮政编码:361004
电 话:0592-2699762
传 真:0592-2699776
联 系 人:陈葭玲
(46)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杨南街83号
邮政编码:350025
电 话:0591-83775107
传 真:0591-83772410
联 系 人:娄海闽
(47)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
邮政编码:330029
电 话:0791-8310907,8331780
传 真:0791-8331595
联 系 人:张在田
(48)海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34号工业大厦5楼
邮政编码:570206
电 话:0898-66785843
传 真:0898-66728197
联 系 人:林由钊
(49)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 话:021-64701390
传 真:021-64840335
联 系 人:毕宁
(50)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宁夏银川市凤凰南街193号
邮政编码:750001
电 话:0951-4109068
传 真:0951-4105776
联 系 人:刘银忠
(51)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研究测试院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76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0471-6292384
传 真:0471-6292716
联 系 人:刘皓
(52)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地 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34号
邮政编码:014030
电 话:0472-5140457
传 真:0472-5157986
联 系 人:毛志平
(53)青海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
邮政编码:810001
电 话:0971-6142171
传 真:0971-6150046
联 系 人:赵杰
(54)贵州省光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
邮政编码:550003
电 话:0851-8631566,86311569
传 真:0851-6517364
联 系 人:朱瑞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