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斩断非法捕捞链条 亮剑共护一江碧水 
    ——各地“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盘点
  • 发布时间:2023-01-03 14:20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编者按

  为切实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一手抓线上线下监管执法,加大打击市场流通领域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力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区域协作,严防非法捕捞渔获物流入市场;一手抓宣传引导,营造“不捕、不卖、不做、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良好氛围,坚决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今年以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相继公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着力斩断市场销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链条,取得较好效果。本版今日特将上述典型案例集纳摘编,供各地执法参考。

  上海

  上海×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互联网广告违法案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记家宴饭店售卖“长江刀鱼”和“鲥鱼”。经查,该饭店品牌管理方上海×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初春|鲜美尽在×记》的广告推送文章,含有“清蒸刀鱼”“长江三鲜”等内容。至案发,当事人旗下各门店均未销售过刀鱼等菜品。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上海×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酒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2018年开始在其中餐厅使用的菜单中以“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的菜名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将养殖的鳝鱼和普通河鳗分别用于制作菜单中“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上海×羡歌堂餐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1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羡歌堂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大众点评App上开设的认证店铺“闻访食宝”中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经查,2020年5月5日至11月5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手机App上的商家招牌菜栏目中推荐“薄腌野生长江大白刁”菜品,宣传“大白刁是生长在长江流域的淡水鱼。我们选用野生超大大白刁,经厨房10小时以上的秘法腌制”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为人工养殖大白刁。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该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江苏

  扬州王某利用抖音发布“野生鱼”虚假宣传和无照经营案

  2021年3月,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有用户利用抖音平台销售水产品,宣称其所售水产为“正宗野生”“正宗高邮湖里的”。经多次排查,执法人员最终确定“湖中鲜”水产经营户王某为上述抖音注册用户实际使用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渔获物水产品来自高邮湖人工围养水域,并非高邮湖野生捕捞且尚未领取营业执照。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删除其在抖音上的相关视频。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罚款1000元。

  启东叶某利用微信群发布虚假宣传销售长江刀鱼案

  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对叶某经营的门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水产均为海产品或者养殖产品,未发现销售长江渔获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在微信群“果多多海鲜2群”发布“@所有人长江刀鱼,今天开始正式开卖,土豪们来约吧”及刀鱼照片。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过长江刀鱼,其宣传的“长江刀鱼”实为吕四海刀鱼。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微信群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江阴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案

  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江阴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未索取查验供货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0932元的进价分两批次购进82条165.5公斤的胭脂鱼,销售额12500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鱼研究中心鉴定,涉案鱼种为胭脂鱼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经查实,涉案胭脂鱼系由当事人员工徐某杨通过个人渠道联系采购。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没42568元。徐某杨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浙江

  宁海力洋×缘乡菜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案

  2020年7月16日,浙江省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宁海县力洋×缘乡菜馆分批次从力洋市场某摊位处,购入石蟹、白蟹用于制作菜品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向供货方索取进货凭证。被查处时,当事人库存石蟹1.5公斤、白蟹2.7公斤未售出。

  宁海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湖州×诚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诚水产有限公司的协查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存放大量标示“食中天太湖白鱼”和“太湖白鱼”字样包装的整箱成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从事生产销售“太湖白鱼”成品,共生产3批次,其中“太湖白鱼”主要原材料为当地鱼塘养殖或从养殖户购进的鲜白鱼。当事人2020年销售的两批次“太湖白鱼”货值金额22275元,违法所得12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

  安徽

  无为×塔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案

  2021年5月22日,安徽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水产批发户洪某及×塔宾馆开展突击检查,在当事人菜单上发现“江鱼”字样,在洪某经营场所处未发现江鱼。经查,当事人和水产批发户洪某自长江禁渔以来从未购进或销售过江鱼。当事人在明知市场上买不到江鱼的情况下,向顾客宣传吃江鱼要先交定金的行为,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1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的纸质菜单和电子点菜设备中均发现有菜品“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经查,当事人自长江禁渔以来未购进“江鲫鱼”和“新安江有机鱼头”,加工菜肴所用的水产品来源合法。当事人制作点菜系统和纸质菜单的广告费用为1100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300元的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将纸质菜单和电子点菜设备中的“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等字样删除。

  池州周某水产批发部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贵池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周某水产批发部涉嫌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开展调查。经查,2021年11月底,当事人从方某处收购非法渔获物鳡鱼3条,翘嘴鱼3条,后在某农贸市场摊位将上述渔获物对外销售获违法所得。上述渔获物经农业农村部门查证系贵池区居民江某及方某于2021年11月下旬在长江干流从事生产性捕捞渔获,由方某负责运输并出售。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西嘉×美食农家院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1月11日,安徽省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招牌、菜名、水产池标签均有“红烧野生甲鱼”“野生河虾”“野生杂鱼锅”字样。经查,当事人将采购的人工养殖水产品作为“野生水产品”宣传并制作成菜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芜湖杨某收购、出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案

  2022年4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杨某在某电商平台设立的“芜湖百宝生物”店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线上非法渠道购进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虎斑宝贝”制品3件,并在自家店铺上架销售,案发前尚未售出。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北

  巴东神农溪林间山货铺虚假宣传案

  2021年11月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违法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内展示“野生刁子鱼”图片,并配有“外形如同柳叶,生长在长江流域巴东神农溪的淡水鱼,被当地人称为刁子鱼,在巴东有无刁不成席的说法”等文字描述。经查,当事人宣称的“野生刁子鱼”实际来自云南水库的人工养殖鱼,并非野生鱼类。

  巴东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孝感交通路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10日,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违法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展示“樊口简装长江鱼300g/袋”产品,包装袋上有“选用天然特有的长江淡水鱼为主料”等字样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发布广告费用共3038.85元。

  孝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9116元。

  湖南

  沅江龚某违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12月17日,湖南省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于12月29日对龚某涉嫌违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龚某自2021年10月底开始,先后三次从黄某(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处以5.6元/千克的价格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4090.5千克,货值金额22890元,对渔获物进行粗加工后销售。上述渔获物系黄某从长江岳阳段临湘水域非法捕捞所得。长江岳阳段临湘水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长江流域,该水域内禁止生产性捕捞,在该水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收购、加工、销售。

  沅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14450元的行政处罚。

  益阳×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1月30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名为“益阳市高新×店”的抖音账号发布有“野生鲤鱼杂”的宣传视频。12月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均无“野生鱼”的进货记录,抖音视频中宣称的“野生鲤鱼杂”实为从农贸市场购进的人工养殖鱼鱼杂,该视频制作费用为1000元。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广西

  贵港八八生猛海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对贵港市八八生猛海鲜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2条大鲵待售。当事人现场拿出了相关水产养殖企业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涉案大鲵的售卖标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向执法人员补齐上述材料。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大鲵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防城港查处精品生态石锅鱼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防城区精品生态石锅鱼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的广告牌内容为“来自云南高原抚仙湖淡水鱼;青鱼38元/斤;大富贵58元/斤;金钱鱼78元/斤;中华鲟68元/斤”的字样。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淡水鱼,实际是从某商贸城购进的人工养殖鱼,并非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鱼类。当事人制作广告牌的费用共计38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四川

  成都×餐馆非法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经查,当事人从刘某处收购小杂鱼,在采购时未查验刘某的营业执照及货物来源,也未对上述采购和销售情况建立购销台账。当事人收购的小杂鱼为刘某从另案人员黄某处所购,其中部分是黄某在河中通过电捕捞方式捕捞的野生河鱼。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成都高新×餐饮公司虚假宣传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水族箱内存放活体甲鱼、龙虾、帝王蟹等销售,在水族箱的外壁上贴有“洞庭湖生态甲鱼”“江西鄱阳湖生态甲鱼”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经相关部门协查发现,洞庭湖、鄱阳湖等地均实行十年禁捕,当事人销售的甲鱼均为人工养殖的。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贵州

  贵阳李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客户微信群内宣传店内销售野生鱼,而实际上销售的是人工养殖的稻田鱼。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盘州红果渔家乐餐馆不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2年4月2日,贵州省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水产品时,未对所进水产品进行查验并记录。经查,当事人所售水产品在云南省昆明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购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印江云南特色蒸汽石锅鱼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吃鱼具有防癌、防老祛皱、润肤”等功效,同时菜单中含有“野生草鱼、野生鲤鱼、野生小白鱼”等菜品。经查,当事人所售草鱼、鲤鱼、小白鱼均为人工养殖,并非野生鱼。

  印江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剑河苗家寨鱼庄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4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冰柜中发现俗称“翘嘴鱼”4条。经农业农村部门鉴别,该鱼是清水江河段鱼种,属野生鱼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