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开展新《广告法》施行十周年普法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篇) - 发布时间:2025-08-07 14:27 信息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自2015年修订施行,已历经十年。新《广告法》见证并推动了我国广告业的蓬勃发展,在规范广告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推动广告行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围绕新《广告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系列解读。本期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篇。
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
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常见违法广告
1.未经审查擅自发布。
2.有效率达90%以上;疗效确切,治愈率高,复发率低。
3.又快又好又安全,老少皆宜。
典型案例
郑州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新郑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电商交易平台9个店铺,营销宣传的“某某牌十全大补丸”等13种非处方药,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4年4月,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