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
教育考试培训机构广告合规经营的提醒函 - 发布时间:2026-03-13 10:16 信息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管局
全市教育培训机构:
为有效净化各类资格、资质考试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考试培训市场秩序,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合规经营作如下提醒:
一、坚守价值导向,杜绝不良倾向。不得宣扬“考取某某职位人生圆满”“此生上岸”等扭曲的就业价值观,不得以制造噱头、渲染社会环境焦虑等方式传递不良信息及负面导向。
二、恪守诚信准则,禁止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虚构机构师资、培训条件和培训效果;不得宣传或暗示与考试机构、命题人员、命题方向、命题准确度及考官有合作关系等各类虚假不实信息。
三、规范称谓使用,避免误导公众。不得冠以所谓“公务员考试命题研究组”“公务员考试教研组”“考试机构原某职务”“业内权威”等虚假称谓、噱头,使广大考生及家长、消费者误以为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权威”,盲目报名参加高价培训课程。
四、严格遵守广告发布规范,禁止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确保广告内容表述客观真实。
五、规范承诺行为,不得保证效果。不得对通过考试或者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宣传“包过”“保过”“百分百通过率”等保证及承诺性内容,不得以用人单位愿景等方式变相暗示培训效果。
六、公平有序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通过贬低竞争对手拔高自身培训机构或其培训效果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谨守底线,严禁学员佐证代言。禁止邀请考试通过者在广告中作推荐,不得以“喜报”“红榜”“成功上岸”等广告宣传形式以考试通过者名义作证明。
八、落实广告广识别要求,规范广告展示。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广大考生及家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导流的培训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信息明显区分。
全市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要对照提醒开展自查,主动规范各类资格、资质及招录(招聘)考试培训的广告发布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培训类广告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同时请广大考生及家长、消费者注意防范,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