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一批)
  • 发布时间:2024-03-15 22:3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动能的释放。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东徽行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通东徽行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2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南通东徽行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店招、广告牌、员工工作服、维修工具上标注或印有“东徽行”“东徽行 奔驰服务中心”“”“”等字样或logo。执法人员查询发现,当事人的抖音账号、大众点评账号上,也存在“东徽行奔驰服务中心”“”的文字、照片和视频。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奔驰权利人的维修服务授权证书。经查,当事人在未能取得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多处地方使用“”和“Mercedes-Benz Service”等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3年9月22日案发,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额共计607.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已涉嫌犯罪,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业商标侵权入刑。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服务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也误导了消费者。本案的查处,特别是推进服务商标侵权类案件的行刑衔接,有利于提升大众对于服务商标的认知,增强商家遵法守法的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二、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康市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月18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康市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82.24万元。

2022年10月18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查发现的线索,依法对永康市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月起,利用信息不平等的优势,向消费者隐瞒金融公司已支付办理贷款的金融服务费的事实,误导消费者以为该服务费需由个人承担,并向消费者重复收取。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向766名消费者收取贷款综合服务费,共计172.24万元,违法所得77.2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汽车市场中,汽车经销商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优势地位等条件,在销售中通过捆绑销售、超名目收费、饥饿加价营销、强制保险等不法手段获取利益,导致汽车消费投诉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办,打破汽车销售领域的潜规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了消费环境。

三、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泉州曲然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泉州曲然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福建泉州曲然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店将涉案产品销售到全国多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5批次食品含有双丙酚汀、4-氯双醋酚汀、双辛酰基酚汀等物质,涉案食品货值58.46万元。在办案过程中,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组织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多家食品检验机构对涉案产品非法添加物质进行筛查和检验,并组织专家出具认定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与药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核心药效团的物质,并宣称具有减肥功能。食用此类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未知的毒副作用,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食品安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坚守的底线。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坚决态度,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经营者。

四、福建省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24日,福建省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生产商标侵权羽绒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30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生产带有“THE NORTH FACE”标识的羽绒服。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128件成品羽绒服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羽绒服使用了“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但未经商标注册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羽绒服吊牌价为3196.37元/件,涉案金额40.9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在市场竞争中,品牌的商标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净化服装行业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相关品牌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湖南省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10日,湖南省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100万元。

2023年6月6日,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线索,依法对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口右侧有“建屋装房一体化工程龙头企业”“一站式智能全屋整装”等宣传语,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获得“龙头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主营建材批发,一直委托其他生产厂家代加工生产装饰材料,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但一直对外宣称装修材料“自产自销”。同时,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在网络平台上长时间大量宣传“全屋整装,专业团队免费设计,配送、安装一站式服务,设计、报价、施工、售后一条龙服务,自产自销”等内容以吸引消费者,并在消费者进店了解情况时利用相关话术配合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包含其宣传时承诺的内容,且存在故意更换业务人员阻碍消费者维权的情况。经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7日止,引起与此相关的消费者投诉共102起,涉案金额535.9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房屋装修市场的增长,相关消费纠纷也屡屡发生。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短视频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多方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消费者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金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西金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17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在三江县部分乡镇流动兜售疑似茶叶专用不合格化肥的相关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一辆载有2吨化肥的货车,车主无法提供该批次化肥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化肥外包装上未标注化肥通用名称和肥料规格、等级及类别等。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肥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团伙共有20余辆车,在三江县各辖区流动作案。三江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向三江县公安局通报案件线索,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2023年10月以来,李某、陈某等人通过大型运输车辆把化肥从当事人处运输到三江县,再用小型运输车辆分别运输至各乡镇,以每袋60元—90元不等的价格兜售,至2023年11月9日,销售量共计500余吨,累计销售金额超1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1月9日,柳州市、三江县公安局以及柳州市、玉林市、三江县、陆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当事人开展执法行动,抓获以李某、陈某为首的团伙嫌疑人35人,捣毁生产窝点1个、销售仓储窝点2个。

化肥作为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不法分子为谋私利,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侵害农民的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土壤污染、作物减产,影响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农民权益,保护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141.97万元。

2023年4月24日起,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病房床位费收取情况展开调查。经查,2022月1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当事人的精神病房床位费收取标准应为:单人间85元/床/日,双人间75元/床/日,3—5人间60元/床/日,多人间55元/床/日。但当事人收取多人间床位费实际按照3—5人间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收取,高于政府制定的价格5元/床/日,其收取频次为236626床次,违规多收取床位费共118.31万元,违法所得为118.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关于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合川发改发〔2016〕336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等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是公立医疗机构,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控制工作,为精神病人进行康复指导等。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病历、多方取证、查明事实,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为病人及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维护了良好的价格秩序。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7.86万元。

2023年9月8日,莎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店内销售的赛鸽和五星钻豹2个品牌5种型号32个批次共396辆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后整车质量均超过55公斤。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检院检定,装配完整后的整车质量实测值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8月20日分两次购进赛鸽和五星钻豹两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439辆,截至被查获已售出43辆,货值71.65万元,违法所得0.5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电动自行车改装后超重最直接的危害是导致刹车距离变长,安全性能降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严把质量安全关,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