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发布时间:2020-04-10 15:05     信息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10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12月17日,原安徽省滁州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滁州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建管﹝2018﹞217号),其中明确规定:“要引导总承包企业选择近几年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施工质量安全较好的本地企业为合作伙伴。对采取EPC、PPP方式的项目,引导选择本地国有企业或具有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扶持支持力度,宜设立加分项:在滁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加5分;在滁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加3分”。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执法机构指出的问题,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其他五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建管﹝2019﹞196号)、《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部分内容再次调整的通知》(建管﹝2020﹞12号),对文件内容予以修改,删除了上述规定,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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