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
    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
    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1-22 18:00     信息来源:反垄断执法二司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鸟燃气)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官燃气)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受理和审查程序

2025年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自愿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是经核查认为有必要受理,依法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受理并开始初步审查。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11月26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为2026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和集中对各方面影响等信息,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本案竞争问题进行经济分析,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营方一:蓝鸟燃气、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与蓝鸟燃气统称为蓝鸟中胜)分别于1999年、1992年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区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

合营方二:南官燃气于2011年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区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

合营方三:佛山市嘉和兴冠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顺燃气)于1994年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区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

合营方四:佛山市南海区宏达石油液化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于1993年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社区沙涌经济联合社和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宏岗经济联合社,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

合营方五:佛山市南海沙头石江液化石油气站(以下简称石江液化气)于1994年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社区石江经济联合社和自然人,主要在佛山市南海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

2024年10月,蓝鸟中胜、南官燃气、冠顺燃气、宏达、石江液化气(以下统称为合营各方)签订协议,拟在佛山市南海区新设合营企业,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合营企业将由合营各方共同控制。申报材料表示,合营企业主要为合营各方在南海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提供气源采购、存储与充装;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后,合营各方将退出相关业务。

三、相关市场

经审查,合营各方及合营企业均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本集中设立合营企业不仅整合合营各方的采购与生产,更能够基于重大供应关系,对合营各方销售施加影响,消除合营各方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独立竞争。

(一)相关商品市场。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按照监管规范以钢瓶承装的液化石油气,一般用作燃料。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燃气均能作为燃料使用,但是二者用户群体、获取难易程度、使用成本、供应商资质能力等存在差异,需求和供给替代性弱,瓶装液化石油气不能被管道燃气较为紧密替代。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相关地域市场。

受到经营许可范围、运输成本等影响,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销售和采购主要在本区进行。因此,本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佛山市南海区。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将显著增强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控制力。

一是集中将消除各合营方之间的独立竞争。2024年,蓝鸟中胜、南官燃气、冠顺燃气、宏达、石江液化气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份额分别为30%—35%、15%—20%、5%—10%、0—5%、0—5%,合计市场份额为60%—65%。本集中设立的合营企业整合了蓝鸟中胜、南官燃气等合营各方的气源采购、存储与充装,通过共同控制消除了各合营方之间的独立竞争,实质形成市场份额超过60%的经营者。集中后实体对相关市场竞争具有显著的市场控制力。

二是集中将显著提高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集中度。集中前该市场有8家经营者,集中后仅余4家。集中前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为1967,已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后HHI指数为4640,HHI指数增量为2673,该集中将显著提升原本已经高度集中的市场集中度。

三是其他竞争者不能构成有效竞争约束。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产能有限,由于用地要求严格等原因,增加产能较为困难,其他竞争者未来产能利用率预计已超85%。若集中后实体直接或间接涨价,下游客户难以转向其他竞争者获得充足供应,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四是其他方面制约力量亦十分有限。受到许可资质影响,该市场进入壁垒高,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下游客户亦十分分散,最大客户占集中后实体总销量比例预计不足1%,无法构成有效买方制约。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实施市场调节价,集中后实体可能实施直接或间接提高相关商品价格等行为。

综上所述,集中将显著增强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控制力,其他经营者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竞争约束,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二)集中使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更易产生协调行为。

一是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易于产生协调行为。该市场环境相对稳定,用户需求刚性且种类相对单一,产品同质化程度和价格透明度高,易于产生协调行为。

二是集中将进一步恶化市场结构、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对称性,增强该市场经营者就价格、市场划分等达成共识的能力。在市场结构上,集中整合了合营各方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实质形成了具有显著市场控制力的经营者,与市场中另外两家主要竞争者的合计市场份额将达到90%—95%。另经调查了解,该集中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也可能效仿设立同类型合营企业,进一步恶化市场结构。同时,集中提高了该市场成本、产量、销售状况的透明度,并使各经营者生产成本、生产能力、产品差异化程度进一步趋同,经营者更易达成明示或默示的协调行为。

三是该市场经营者达成的共识易于维持。在该市场维持共识符合各经营者利益。其他经营者可以跟随集中后实体定价,维持较高价格水平。该市场产能利用率超过85%,由于扩产困难,即使有经营者背离价格共识,降价抢占市场,也不具有充足产能达成真正降价的效果,因此,共识易于维持。

四是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对协调行为稳定性构成威胁。该市场进入壁垒高,难以有其他新进入者,无法对协调行为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综上所述,本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也更有利于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五、审查决定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且未能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