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39号建议的答复
  • 号:
  • 11100000MB0143028R/2025-915478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复文
  • 号:
  • 所属机构:
  • 标准技术管理司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4日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26日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3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06-26 03:29    

孙建国

提出的《关于保留运动饮料(GB 15266)为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饮料产业是满足民生需求、促进消费升级和推动农业产业链协同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我国饮料工业的快速发展科技与装备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对饮料行业认知的持续深化,饮料标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您提出的建议,反映了饮料产业的发展需求,对相关标准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引导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高品质食品的消费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持续开展食品质量标准化工作。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饮料质量国家标准情况

2009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展推荐性食品质量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基础上,针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基础标准、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等内容作出补充规定,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在饮料领域,制定并发布了《饮料通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等10余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对饮料产品的术语定义、分类体系、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识、包装储运、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二)运动饮料标准情况

强制性国家标准《运动饮料》(GB 152662009)由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094月发布,该标准对运动饮料的定义、质量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进行了规定。20096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但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完全涵盖《运动饮料》标准中的强制性技术条款。《运动饮料》(GB 152662009)的完善需统筹考虑运动饮料产品的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强化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跨部门协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不立不破”原则,稳妥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运动饮料》(GB 152662009)的修订工作在确保运动饮料产品安全性的前提下,适时启动运动饮料质量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形成安全底线与质量高线有机统一的技术指标体系。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