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54号建议的答复
  • 号:
  • 11100000MB0143028R/2023-809031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复文
  • 号:
  • 国市监议〔2023〕75号
  • 所属机构:
  • 登记注册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54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12-11 02:47    

熊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经营异常企业注销程序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市场退出,是国家对经济社会实施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对于提高市场退出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您提出的经营异常企业的长期存在增加了投资人的行政、税务等投资风险,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净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经营异常企业注销程序,我们高度赞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市场退出难问题,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破解注销难题。注销便利化改革大大提升了企业退出市场的效率,企业从公示清算组信息到办理注销登记的平均时长为73天左右,其中有50%的企业可以在60天内完成从清算备案到注销登记的流程,有75%的企业在80天以内可以完成,较改革前平均100天左右的注销期时间明显缩短。

一、抓顶层设计,改革完善普通注销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推出注销便利化的多项措施,分类施策推进企业注销“一件事”改革,持续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减注销成本,企业注销便利化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

一是减环节。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改“串联”为“并联”,实现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一次申报、信息共享、共同审核、一网通办”。从2019年9月1日起,各地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已全部开通,市场监管总局在门户网站开通了注销便利化工作专区,汇总各地注销“一网”平台网址链接,便利社会公众办事。平台集合了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社保、海关等多部门注销功能,实现了申请人在平台一次申请、分别受理、同步推送、并联办理。

二是减材料。取消清算组备案提交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员证件等4份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注销登记时实行形式审查,不再要求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公告样张、清算报告确认书等5份材料,企业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定)、清税文书(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的材料。对企业网上办理注销的,实行“一次采集、多方复用”机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共性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其他部门通过共享获取。

三是减费用。为进一步扩大清算组信息的知晓范围,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减轻企业时间和费用成本,从2020年7月1日起,企业清算组信息公告均由申请人通过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在线办理。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清算组信息和发布债权人公告,由免费的网上发布代替报纸有偿发布,可为每户企业节省公告费用500元,实现企业注销制度性费用“零成本”。

四是编指引。编制《企业注销指引》,公布企业注销流程图,针对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提供注销指引,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以及企业反映的实际困难和诉求,建立了对指引的定期更新机制。

五是推改革。2017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对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公司除外),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示20日,无需清算,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中小微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显著促进了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有效提高了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2022年全年,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占到总量的七成。

二、关于代表提出的具体建议

(一)关于代表提出的“对营业执照被吊销、无经营、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经营异常企业允许正常存续的股东在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进行工商注销或者允许已注销法人股东的股东作为继受人承担清算注销的义务,加快经营异常企业出清”的建议。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和诉求,已制定出台了相关措施解决该问题。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增加了“特殊情形办理指引”相关内容,对于股东(出资人)已注销的,明确规定: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同时,针对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等问题,已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

(二)关于代表提出的“加强法人股东注销前对其投资公司处置的规范和管理,明确法人股东注销前需先处理其投资公司后再行清算注销”的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清理完毕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例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明确规定,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同时,规定企业对其他经营主体存在投资的,也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持续做好对注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依法注销的意识,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不断完善普通注销制度,通过优化流程设计、减少公告等待时间、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事后救济渠道、强化信用惩戒手段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普通注销制度,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市场退出效率。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