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号:
  • 2020-1604644468175
  • 主题分类:
  • 通知
  • 号:
  • 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 所属机构:
  • 计量司
  • 成文日期:
  • 2008年05月08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06日
  • 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1-06 02:34    

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家庭用”衡器的特点,经研究,对“家庭用”衡器按如下规定管理:

 

  一、制造“家庭用”衡器,如人体秤、健康秤、厨房秤等,可免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必须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X X秤”等永久性字样。

 

  二、“家庭用”的衡器不得用于贸易结算。各级质监局要加强对这类衡器的市场监督检查,如发现将“家庭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的,可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