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号:
  • 2020-1605166368760
  • 主题分类:
  • 通知
  • 号:
  • 国质检量[2007] 4号
  • 所属机构:
  • 计量司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15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12日
  • 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1-12 03:32    

 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07年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量[2007]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计量工作的发展需要,现将《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质技监局量发[1999] 83号)同时作废。

 

  附件: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

 

  附件:

 

  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保证全国量值的准确、一致,充分发挥计量专家在计量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组织,负责在本专业领域内制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和开展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国内量值比对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属于基础性、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和管理。行业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行业协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凡组织、成立、调整、改组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专业发展趋势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内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计量基准、标准量值国内比对管理办法》,以及本专业领域内计量基准、标准量值传递和溯源的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内计量基准、标准年度比对计划,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专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计量基准、标准现状的报告,提出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有关国际建议的制定工作,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各项计量基准、标准量值的国际比对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行政部门主管的本专业领域内部门和地方要求的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承办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与计量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计量专业的分类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分别设置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在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和管理方面从事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主体组成。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须由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请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后,由所确定的牵头单位组成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筹备组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进行筹备工作。筹备组从登记委员候选人至召开首次技术委员会会议,完成筹备任务。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20至30名。除综合性技术委员会,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超过2名,单位委员不得超过3名。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热爱计量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筹备组承办)。委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参加竞聘。

 

  第二十二条 经竞聘入选的人员,需填写《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推荐,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到期可以参加下届委员的竞聘。委员因工作变动或不履行职责,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解聘意见,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解聘。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如有必要),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其所在单位提名,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1至2名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对一些工作量较大的单项工作可以组织专项工作组,在所承担的专项任务完成后自动撤消。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和组织专项工作组须由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所在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通讯单位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委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申报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议书。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相关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收集起草单位提出的技术文件,进行完整性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征求意见稿,经资料完整性审查后,按规定分送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并把意见反馈给技术文件起草单位。

 

  第三十四条 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后,对原稿进行修改,向技术委员会提交报审稿和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技术文件报审稿和有关文件,并报正、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对需要审定的文件进行审定。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和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的审定,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审定,特邀代表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按规定在审定会议前将需要审定的技术文件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包括附件)及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须提前一个月送交审定者。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在审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等技术文件时,应有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被审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对于通讯单位成员和特邀代表的意见应有单独的书面记录。对有分歧意见的技术法规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技术委员会在审定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时,应有所有参比实验室参加方为有效(凡不能参加的实验室,必须有经本单位确认的书面意见)。被审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审定通过的技术文件,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的技术文件复核,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委员审查签字,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技术委员会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审查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审查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奖、惩意见。由秘书处写出年度总结报告送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1. 国家质检总局的项目经费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2. 通讯单位成员交纳的费用;

 

  3. 开展本专业计量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 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委员会会议费用;

 

  2. 向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技术文件审查费用;

 

  4. 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属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项目内的经费,按《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向国家质检总局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各自专业或相应物理量的名称。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MTC,对外可用AQSIQ/MTC×××;分技术委员会用SC表示,对外可用AQSIQ/M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编注。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各自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质技监局量发[1999]83号)同时作废。

 

  

 

 

  

 

 

  

 

附件1: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申请表

拟组建技术委员会名称

 

 

 

 

 

秘书处

 

所在单位名称

 

 

 

 

 

 

 

挂靠单位

 

性质

 

1.  大专院校

 

2.  科研院所

 

3.  企业

 

4.  其他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联系人

 

 

 

挂靠单位简介及工作基础:

 

 

 

 

 

组建技术委员会必要性:

 

 

 

 

 

工作范围:

 

 

国内外发展现状:

 

 

 

拟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本专业领域现有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和计划项目情况):

 

 

 

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

 

 

 

挂靠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或推荐)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

 

  登记表

 

  技术委员会编号名称

 

  委员单位名称

 

  委员姓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籍  贯

 

 

身份证号

 

 

 

职 称、职 务

 

 

拟申请技术委员会职务

 

 

工作单位

 

 

手机

 

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

 

邮箱

 

 

文化程度

 

 

毕、肆

 

业学校

 

 

毕、肆

 

业时间

 

 

所  学

 

专  业

 

 

授予学

 

位名称

 

 

授予学

 

位国别

 

 

何年何月在何国参加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等国际活动

 

 

懂何种外国语,听读、说、

 

写能力

 

 

 

 

曾负责制、修订何种计量技术规范

 

 

 

 

曾主持审定何种计量技术规范

 

 

参加审定过哪几种计量技术规范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参加何种

 

学术组织

 

任何职务

 

 

 

 

 

 

 

 

 

 

 

 

 

 

 

所在单位

 

领导意见

 

 

 

 

 

 

 

 

 

20  年   月    日

 

(签字)(公章)

 

 

 

计量司计量管理与技术规范处意见:

 

 

 

 

 

计量司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结果:

 

备   注

 

 

 

填表要求:

 

1. 表内所列项目,要求本人准确填写。

 

2. 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

 

3. 登记表要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