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确定第四批全国
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任务,在全面推广良好实践经验基础上持续探索创新举措,提升关键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6〕5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确定15个地区为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协调,加大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推动创新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当地实际,围绕《通知》确定的试点内容积极改革创新,聚焦重点领域探索更多新做法、新机制,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其他地区要认真学习借鉴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附件: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
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1. 北京市朝阳区
2. 河北省保定市
3. 山西省太原市
4. 上海市徐汇区
5. 江苏省扬州市
6. 浙江省嘉兴市
7. 浙江省衢州市
8. 江西省南昌市
9. 山东省威海市
10. 山东省日照市
11. 山东省聊城市
12. 河南省漯河市
13. 广东省惠州市
14. 四川省德阳市
15. 云南省昆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