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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长三角地区开展
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
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的批复
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申请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以下称“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资质互认产品。长三角地区获得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制造的DN15至DN40民用饮用冷水水表,G1.6至G4民用膜式燃气表。
三、资质互认效力。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二检合一”资质及相应生产企业出具的“二检合一”检定结果,在长三角地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做好风险评估管控和应对处置,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