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号:
  • 11100000MB0143028R/2023-916273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号:
  • 2023年第14号
  • 所属机构:
  • 认证监督管理司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7日
  •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5-17 07:19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3年第14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