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68号建议的答复
  • 号:
  • 2019-1573540255664
  • 主题分类:
  • 人大建议复文
  • 号:
  • 所属机构: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12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2日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68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11-12 02:34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68号建议的答复

  

王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货查验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正在组织编写《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该指南旨在明确和细化《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对食品销售者的各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在进货查验方面,明确了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督促责任的全面落实。同时,我局支持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开展“领航计划”,鼓励和促进超市采取更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指导超市开展供应商遴选、制定产品进货标准和验收标准等,全面提升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相关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严格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要求食品生产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预包装食品标签;二是要求食品生产者通过对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要求食品生产者严格落实召回制度,主动召回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的不安全食品。

  三、关于抽检相关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机制。在复检异议处理完成后,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这样既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保障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四、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问题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等。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食品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食品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应当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如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品经营者能够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同时,不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因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力度,明确执法要求,规范执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