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229号(医疗体育类230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号:
  • 2021-1640851759693
  • 主题分类:
  • 政协提案复文
  • 号:
  • 国市监提〔2021〕281号
  • 所属机构: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229号(医疗体育类230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发布时间:2021-12-30 04:10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3229号(医疗体育类2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工商联:

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机能性食品国家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概括了国内外机能性食品的发展现状,从科学研究、政策支持、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建立机能性食品国家标准的建议。这对于增强国民体质、满足消费者健康需求具有参考意义。

一、关于机能性食品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在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之间建立机能性食品类别,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产品属性,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明确产品质量要求、生产规范、标签标识等内容,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和市场调研,为机能性食品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二、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开展食品安全监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编写《“十四五”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统筹兼顾食品安全标准与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同时明确新食品原料归属的食品类别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支持有关企业和协会加强机能性食品研究,结合我国市场实际,建立中国特色的机能性食品定义和标准体系。

衷心感谢全国工商联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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