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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距离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最近的基层监管窗口。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实施35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大市场、大监管”的发展需要。《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这一现实需求的立法回应。《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涵盖市场监督管理所法律定位、职责范围、能力建设、保障机制等多个维度,制度设计精准务实,对于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与深远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积极作用
第一,确立法律定位,确保基层市场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这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机构”的定位。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行为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名义作出,既体现行政权的公信力,也有效减少因定位模糊而引发的争议。
第二,厘清权责边界,提高基层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基层市场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困境。《条例》理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上下级关系及纵向分工,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等适合基层行使的职权,真正实现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高频民生领域的快速响应与处置;同时,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与乡镇、街道在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多头重复监管或相互推诿,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第三,强化规范保障,提升基层市场监管的专业性。基层市场监管存在着人员不足、专业能力薄弱等问题。《条例》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强化基础保障,统一规范标识与执法着装,有效提升基层监管的软硬件支撑与规范性;另一方面明确人员配置原则,实行业务培训制、定期考核制,强化相应责任约束,有助于形成稳定、专业的基层市场监管队伍,提升基层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
第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基层执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最为直观的窗口。《条例》通过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及依法监管要求,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明确规定“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这正是将宏观的法治营商环境要求落实到基层执法的每一环节。同时,《条例》注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要求增强服务意识,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条例》的法治意义与时代价值
第一,完善市场监管组织立法,健全中国特色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市场监管领域以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为代表的实体法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对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主体如何设置,特别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地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基础上整合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缺乏统一规范。《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市场监管基层派出机构的行政法规,精准回应这一制度短板,与实体法共同构成更为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纵深发展。基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基层行政执法机构的规范文明执法直接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条例》的出台,将市场监督管理所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基层落地生根,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标志性意义。
第三,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基层基础,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市场监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能力很大程度体现于基层监管效能。若基层监管“最后一公里”不畅,再好的法律政策亦难以落地见效。《条例》通过制度化安排,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行为,强化责任约束;同时明确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机制,将专业监管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有助于解决困扰基层的“条块分割”问题,推动在法治框架内构建权责清晰、协调联动的治理共同体,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总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基层市场监管工作迈向新的历史起点,既是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的系统总结和法治巩固,也是面向未来推进基层市场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新篇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与环境法中心副主任 李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