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从事本行政区域内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自2025年4月1日起,从事本行政区域内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