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2〕11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
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全面贯彻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要求,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重点领域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领域为医疗器械、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全民健身器材、司法鉴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等9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坚持“强基础、严监管、搭平台、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持续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通过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曝光一起、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依法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通过集中行动和强化培训,锻炼各级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全面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队伍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衔接等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实现检验检测监管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三、专项整治重点任务
本次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局统一组织,省局负责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重点检查对象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后续查处工作(省局选派技术专家支持)。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排查,督促机构做好自查。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专家选派及相关保障工作。
(一)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对专项整治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整顿。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相关规定,加大现场检查中检验检测报告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从严从重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的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各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参与诚信守法倡议行动,签署诚信守法承诺书。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自查表(附件1)扎实开展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三)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实、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禁业限制条款进行资格罚,确保“处罚到人”落到实处。
(四)推进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信用监管相关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四、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分4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
省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方式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行动中来。
(二)机构自查阶段(4月30日前)
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及自查表,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自查结束后,各检验检测机构将加盖印章的自查表PDF版上传至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报告上报系统(系统网址:http://113.200.73.49:8091/qydl.html,用户名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三)全面排查阶段(5月1日至7月20日)
省局完成专项整治监管人员、技术专家培训,专家分组,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检查对象现场检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7月20日至31日)
完成重点对象现场检查及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全排查后,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包含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内容)于7月31日前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工作总结阶段结束后,省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视情组织“回头看”,确保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到位,处罚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夯实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谋划,按照重点任务、时间节点,科学合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确保工作任务分解到位,夯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二)全面覆盖,突出整治重点。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导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排查,必要时可向上级局申请技术专家支持,对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机构,及时跟进处置。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强化对县(区)局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后续处置到位。省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三)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积极与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构建监管新格局。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运行不规范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多措并举,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检验检测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行政监管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提醒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持续加大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探索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机制、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五)加强宣传,畅通信息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借助传统媒体、互联网等渠道,主动宣传,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鼓励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指定专人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于2022年4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及投诉举报电话(附件4)报省局认证监管处,每月3日前报送《2022年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2),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诉讼的案件,随时上报。
省局联系人:李伟 029-86138400
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联系人:马雯瑶 029-82289802
附件:1.2022年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自查表
2.2022年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信息汇总表
3.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4.信息联络员及投诉举报电话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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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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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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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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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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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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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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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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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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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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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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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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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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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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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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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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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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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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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3)核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是否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检验检测机构查询及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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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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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 |
机构不得向外出具或提供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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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领域 |
部门联合情况(部门名称) |
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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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数(家)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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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家) |
其中:出具不实、虚假报告(家) |
责令改正/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没款(万元) |
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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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有关医疗器械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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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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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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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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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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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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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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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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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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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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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一、报送内容
(一)各级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
(二)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好的经验及做法;
(三)需要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
(四)各级市场监管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进展情况;
(五)各级打击重点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具体要求
(一)上报信息务必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二)重大案件信息的报送要注意时效性,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新闻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信息材料采用纸质文稿加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不宜公开或涉密信息,按有关制度执行。
附件4
信息联络员及投诉举报电话表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投诉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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